河南检察职业學院章程
序 言
河南檢察職業學院創建于1985年8月31日,前身爲河南省檢察幹部學校,主要承擔河南檢察幹警的培訓任務。1994年4月,經河南省教委批准,從該年起面向社會招收普通法律(檢察)專業中專生,開展學曆教育。2003年4月,經河南省政府批准並報教育部備案,設置河南檢察職業學院,成爲我國檢察系統唯一面向全國招生的普通高等院校,主要承擔法律專科學曆教育。
學院自創建以來,秉承“科學定位、合理規模、面向中部、服務全國”的辦學方針,堅持“立足檢察、面向政法、服務社會”的辦學宗旨,爲檢察事業和社會發展輸送了大批應用型法律人才。面向未來,學院將繼續以辦好辦強法學專科高職教育爲己任,不斷把學院建設成全省乃至全國的法律應用型輔助型人才培養基地、檢察理論教學研究基地,培養適應檢察機關和其他法律工作第一線需要的應用型法律輔助人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实现办学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院校章程制定暂定办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院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院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河南检察职业学院,英文名称为“The College of Henan Procuratorial Profession ”。学院简称为“河南检院”或者“检院”。
第三条 学院注册地址为河南省郑州市新郑龙湖镇双湖大道1号。
學院根據事業發展需求和環境變化,在取得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適時調整辦學場所及其功能。
学院的互联网官方网址是/ 。
第四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院始终坚持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找准办学定位,明确发展方向;始终坚持遵循高职教育规律,不断加强内涵建设;始终坚持重视学生能力培养,持续提升教学质量,自觉为检察事业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六条 学院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大专学历教育。设置专科层次的法学和法学相关专业,同时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合作办学,并根据社会需要、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适时调整办学层次、类别、结构等。
第七条 学院紧紧抓住职业教育发展的大好机遇,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教学为中心,以内涵建设为保障,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八条 学院由河南省人民政府举办,隶属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接受河南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據國家教育發展規劃,指導學院的發展規劃,監督和規範學院的辦學行爲,確保學院實施的高等教育活動的公益性。
(二)依法管理学院,核准學院章程,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
(三)任免學院應由舉辦者和主管部門任命的人員。
(四)考核評估學院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核定辦學規模和人員編制,推進學院教育教學改革。
(五)爲學院提供必需的辦學資金和辦學條件,依法對學院的經費使用進行監督。
(六)保障學院依法自主辦學、自主管理,維護學院良好的辦學環境和辦學秩序,保護學院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七)保護學院教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工作和生活條件。
(八)審查、批准學院需要舉辦者或者主管部門審批的事項。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行使辦學自主權,制定學院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管理學院內部事務,自主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對外交流、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
(三)根據社會需要、辦學條件和教育主管部門核定的辦學規模,提出調整學科、專業的建議,制定招生方案。
(四)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招收學生、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懲,依法確定學曆、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五)根據需要提出教學、科研和內部行政職能機構的設置意見;按規定權限任免機構負責人、確定崗位設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員;制定和實施分配與獎勵辦法;評審教職員工職務等級。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産、國家財政性撥款、受捐贈財産以及其他由學院合法所有的資産。
(七)拒絕、制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對學院教育教學秩序、研究活動等的非法幹涉。
(八)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政策。
(二)保障受教育者、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三)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對外交流、文化傳承創新等各項基本職能。
(四)執行國家教育收費規定,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
(五)依法接受舉辦者、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師生員工和社會的監督指導和評價。
(六)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中國共産黨河南檢察職業學院委員會是學院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規定的各項職責,依法統一領導學院工作,把握學院發展方向,對學院重大事項做出決策,監督重大決策執行,支持院長獨立行使職權。其職責如下:
(一)以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學發展觀爲指導,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院,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德智體等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院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堅持黨委理財,加強對後勤工作的領導。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院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院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院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穩定工作;加強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院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院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院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院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院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院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建立健全與學院改革發展相適應的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
(九)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婦委會、學生會等群衆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十三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的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院長的工作關系,支持院長開展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会依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一)黨委會一般兩周召開一次,如遇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黨委書記不能出席時,可委托黨委副書記召集並主持。出席會議人員爲黨委委員,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根據工作需要,也可召開黨委擴大會議。根據會議議題,列席黨委會議和擴大會議人員由會議主持人根據工作需要確定。議題需表決時,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二)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黨委書記、院長如有一人缺席,一般不研究幹部問題;不准臨時動議決定幹部任免。
(三)黨委會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半數形成決議。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
(四)黨委會召開之前,黨委書記和院長就會議議題應充分交換意見,達成共識。涉及行政工作的議題,事先應當由院長辦公會研究提出意見。涉及中層幹部任免的議題,應當事先征求分管領導的意見,由政治部門研究提出意見。
(五)需要由學院黨政領導班子共同研究決定問題時,可召開黨委擴大會議。會議議題由黨委書記、院長在充分交換意見的基礎上確定。參加人員一般爲黨委委員及相關人員。
第十五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擬訂學院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思想品德教育和安全保衛工作;擬訂學科建設、專業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方案。
(三)提出行政組織機構設置建議;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提出副院長人選建議;對副院長分工提出意見。
(四)負責學科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做好人才的培養、引進和使用工作。
(五)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六)組織擬訂和執行年度財務預算;負責學院基建工作;管理和保護學院資産,維護學院的合法權益。
(七)做好學院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代表學院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企事業單位、個人等)及境外機構簽署有關合作協議,接受各種捐贈,組織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九)定期向上級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實行院務公開。
(十)學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
(一)院長辦公會主要討論研究確定學院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決定有關事項,對落實黨委有關決定提出實施意見。
(二)院長辦公會應當定期召開,根據工作需要也可隨時召開。院長辦公會由院長召集並主持,院長不能參加時,由院長委托的副院長召集並主持。院長辦公會由院長、副院長參加,紀委和相關人員列席。根據會議研究討論的內容,黨委有關負責人和紀委書記參加。
(三)院長辦公會要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研究問題要在充分聽取意見的基礎上,由院長作出決定。院長辦公會通過的決議,需要黨委會研究的,提交黨委會研究決定;不需要黨委會研究的,按行政內部分工負責組織實施。
(四)院長辦公會召開前,重要議題會前要與黨委書記溝通。會議召開後,通過適當方式將會議作出的決定向黨委通報。
第十七条 召开党委会、院长办公会一般应提前两天通知与会人员,同时送达会议议题、日程和有关材料,与会人员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
第十八条 召开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应明确专人做好会议记录,根据工作需要形成会议纪要,按照党务、行政分别由党委书记、院长签发。做好保密、存档工作。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河南检察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会领导下履行监督责任。其职责如下:
(一)貫徹上級文件和指示精神,協助黨委抓好學院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以及黨員領導幹部的廉潔自律,加強對學院黨風廉政方面情況的調查研究,並及時向黨委反映發現的情況和問題,提出改進的意見和建議,有針對性地建立健全黨風廉政制度。
(二)按上級紀委和學院黨委的部署和要求,檢查學院基層黨組織和黨員幹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檢查基層黨組織和黨員在教學、培訓、科研和社會活動中堅持黨的原則、遵守黨的紀律的情況。
(三)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學院黨員違法違紀案件進行檢查,並決定給予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
(四)履行執紀監督問責職能,對學院的幹部任免、職級晉升、人員招聘、招生、獎助學金發放、項目招投標、大額資金運用等方面進行監督。
(五)指導各黨總支、黨支部進行黨的紀律檢查工作,以各種形式對黨員進行黨性黨風黨紀教育。
(六)受理群衆對黨組織、黨員違反黨紀的揭發、檢舉、控告和黨員對有關黨紀事項的申訴;做好紀檢方面的來信來訪工作;保護黨員的民主權利。
(七)承辦上級紀委和院黨委交辦的有關紀檢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
學術委員會是學院最高學術機構,是發揚學術民主、保障學院學術決策科學規範的組織。學術委員會統籌行使學術事務、教師聘任、學科建設、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的決策、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人数应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由院长聘任。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任。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1名,可根據需要設副主任委員若幹名。主任委員可由院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産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體委員選舉等方式産生。具體辦法,由學院規定。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其章程组织运行、履行以下职责:
(一)負責審議學院專業、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教學資源的配置方案。專業設置方案。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特聘(客座)教授聘任人選等。
(二)負責評定學院教師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事項,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評議教師的學術成就,審議教師的職稱晉升、學術帶頭人。
(三)審議學院重大發展規劃、預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和教學、科研重大項目資金的安排及使用、重大項目合作等有關學術重要事項等。
(四)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爲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五)其他由學術委員會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应与会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下设教学工作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和职称评审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在系(部)设置或按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各專門委員會、學術分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和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單行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按照教育部《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學院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院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審議通過權。審議通過學院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院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三)评议监督权。讨论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通过院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學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聽取和討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以及學院與學院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教職員工直接選舉産生。教師代表不得低于代表總數的60%,要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
教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作出。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每五年爲一屆,期滿應進行換屆選舉。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院工會委員會代爲行使職權。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学生代表大会在院党委领导、院團委指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其职责是:
(一)聽取、討論學院的工作報告,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與學生切身利益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參與學院有關學生事務的民主管理,反映學生的意見和要求,推動校園民主建設。
(三)評議教職員工的工作態度和業務能力,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指導學生組織開展健康有益、豐富多彩的活動,推動校園文化建設。
(五)法律法規規定由學生代表大會行使的其它職權。
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生會代爲行使職權。
第二十七条 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院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成员在本职岗位上为学院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共青团组织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青年团员合法权益、服务青年成长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三十条 学院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需要,可在编制部门下设置内设机构,各内设机构根据既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四章 学生
第三十一條 學生是指被學院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院學籍的受教育者。
學院制定年度招生計劃,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努力爲各類考生提供享受高水平教育的機會。
第三十二條 學生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院教育,平等利用學院公共教育資源,獲得增強實踐與創新能力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序重新選擇專業和院系;
(三)公平獲得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爲發展個性獲得全面的素質教育;
(五)依照法律和學院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
(六)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七)按照國家和學院規定申請獲得獎助學金、助學貸款、勤工助學等各類資助項目。
(八)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教學活動、學生管理、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十)學院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三條 學生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院名譽,維護學院利益;
(二)遵守國家和學院的學生管理制度及學生行爲規範;
(三)遵守國家和學院的考試制度;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愛護並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學院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四條 學院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爲習慣,爲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六條 學院保護學生正當的申辯、申訴權利,依法建立學生權益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三十七條 學院保障和支持學生通過學生代表大會及其他各種形式依法參與學院管理。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八條 學院教職員工按照崗位職能和工作任務的不同,分爲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
第三十九條 學院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實際發展需要,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責任,建立科學合理的競爭機制和人事聘用制度。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爲聘用、晉升、獎懲的依據。
第四十條 學院教職員工依法公平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使用學院公共資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院改革、建設和發展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合同約定的權利;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一條 學院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院的規章制度;
(二)履行崗位職責,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爲人師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四)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五)珍惜和維護學院名譽,維護學院利益;
(六)合同約定的義務;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二條 教師是學院辦學的主體力量,學院爲教師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四十三條 學院建立教職員工的職業發展制度,爲提升教職員工教育教學等業務能力,創造合作交流和進修培訓的機會。
第四十四條 學院建立教育教學、科研與管理等表彰獎勵制度,鼓勵教職員工積極爲國家和學院做出貢獻。
第四十五條 學院依法建立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四十六條 講座教授、兼職教授、客座教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規定、政策規定、學院規定和合同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院爲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幫助。
第六章 教学单位
第四十七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若干系(部),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四十八条 系(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系(部)主任是系(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对系(部)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第四十九条 系(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據學院的規劃、部署,制定並組織實施系(部)發展規劃。
(二)負責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實施教育教學和教學督導,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
(三)提出年度招生計劃建議。
(四)制定系(部)工作規則和辦法,管理系(部)人員。
(五)負責學生教育、服務和管理工作。
(六)管理和使用學院核撥的辦學經費、設備和資産。
(七)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五十条 系(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系(部)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院的决定在本系(部)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系(部)主任履行其职责。其职责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院各項決定,並爲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三)做好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根据教学科研需要,系(部)下设若干教研室。教研室是学院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基层组织,在系(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章 经费、资产管理及后勤保障
第五十二條 學院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其他收入。
學院全方位拓展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不斷增加辦學資源,增強辦學實力。
第五十三條 學院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實行預算管理制度,建立包括日常經費預算、專項經費預算和基本建設預算在內的預算管理體制。
第五十四條 學院嚴格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完善監督機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審計監察制度、經濟責任制度,主動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督,保障資金運行安全。
第五十五條 學院資産包括流動資産、固定資産、在建工程、無形資産和對外投資、知識産權以及依法認定爲學院所有的其他權益。學院資産受法律保護。
第五十六條 學院加強對校名、學院聲譽等無形資産的保護和合理利用。
第五十七條 學院依法堅持勤儉辦學,建立健全資産管理制度,實行分級、分類歸口管理,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産利用效率,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五十八條 學院依法加強對校名、聲譽、校旗、校徽、校歌等無形資産和知識産權的保護和合理使用。
第五十九條 學院不斷加強和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根據學院發展形勢不斷探索後勤管理模式,爲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良好的後勤保障服務。
第六十條 學院不斷完善基礎設施、人文和自然景觀設施建設,打造數字化校園、生態校園和人文校園。
第八章 对外关系
第六十一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广泛征求意见。学院建立毕业生跟踪调查机制,促进教育教学改革。
第六十二条 学院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院与检察机关、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根据社会需求与自身优势,为社会和相关行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社会各方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四条 学院积极开展与国(境)内外高校、研究机构的合作与交流,通过多元文化交流等形式,多渠道开展高等教育合作,提升学院的办学水平。
第六十五条 学院设立校友会
(一)校友是在河南檢察職業學院及其前身學習、任職、任教過的人員以及學院授予名譽學位者和外聘的各類專家、學者等。
(二)學院鼓勵校友通過各種方式支持學院建設、維護學院聲譽和權益,並向傑出校友授予榮譽稱號。學院設立校友工作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負責校友事務。
第九章 学院校训、校风及标识
第六十六条 学院校训“修德明法 博学远志”。
第六十七条 学院校风“勤学朴实 团结进步”。
第六十八条 学院校徽(附图)上半部为八个汉字“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备案的名称;校徽下半部是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南分院的英文全称;校徽中间部分,传承了以往校徽的元素,“JC”两个字母为检察二字汉语拼音的首字母,下方为3重海洋波浪,有两个象征意义:一是象征在知识海洋中遨游,能显著代表学院培训、学历教育、检察科研特性,二是象征学院三个官方名称;校徽整体设计采用检察蓝,醒目大方,具有很好的识别性。
第六十九条 学院校旗为检察蓝色的长方形,长宽比为3:2,中间是白色规定字体的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校名。
第七十条 学院校歌是“河南检察职业学院院歌”。
第七十一条 学院确定每年的9月28日为校庆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章程的制订和修改需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学院党委会审定,经法定代表人签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同意,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三条 学院其他规章制度须基于章程来制定、修改、说明和实施,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四条 学院的举办者、各级各类组织机构和教职员工,都应以章程为办学的根本准则,并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